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8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38條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