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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103 頁-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廢止及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及其他相關濕地保育政策之規劃、研究等事項之審議,應設審議小組,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政府…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4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程序如下;其變更及廢止,亦同。一、國際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二、國家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必要時,得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地方級:由直…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5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二、上位及相關綱領、計畫之指導事項。三、當地社會、經濟之調查及分析。四、水資源系統、生態資源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五、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六、具重要科學研究…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6條 …濕地管理相關使用及設置必要設施。五、其他分區:其他供符合明智利用原則之使用。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重要濕地得視實際情形,依其他法律配合變更為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7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於重要濕地評定公告之日起算一年內擬訂完成,並辦理公開展覽。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程序,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9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0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興辦事業計畫或開發計畫。六、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1條 …權利關係人、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前項使用屆期未改善或未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重要濕地無法零淨損失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2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3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4條 …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6條 …生態之保育及復育。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7條 …央主管機關,認有破壞、降低重要濕地環境或生態功能之虞之開發或利用行為,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審查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原則如下:一、優先迴避重要濕地。二、迴避確有困難,應優先採行…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8條 …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9條 …。實施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之土地,如涉及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主管機關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原土地開發或利用者,應依前項變更或核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辦理。第一項異地補償之土地應依其他法律檢討變更為生態保育性…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0條 開發或利用者採取衝擊減輕或替代方案並繳交濕地影響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異地補償,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繳交代金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1條 …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應依濕地影響說明書辦理,其復育成果,開發或利用者應定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成果,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得隨時派員調查、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考察與提供意見,促其提出改善方案,並命其限…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4條 …限定如下: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5條 …復原狀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9條 …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或管理規定。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行為,無法恢復原狀者,應依第二十七條第一…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應考量重要濕地條件、議題與管理之必要性等因素訂定下列事項:一、生物資源允許利用之時間、範圍及方式。二、水資源允許利用與排放之地點及基準。三、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允許利用行…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檢討執行成效作適度調整。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一、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四、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要…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重要濕地、暫定重要濕地及其限制事項或禁止之行為與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就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從來之現況使用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之許可、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處罰、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2條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查詢開發或利用區域是否位於重要濕地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一、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名稱。二、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3條 …機關意見時,得視需要提供實地環境調查研判資料,並請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一併送中央主管機關: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目的、性質、規劃…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4條 …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及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申請開發或利用之行為,非屬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濕地系統功能分區限制或禁止行為或允許明智利用項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一、有干擾(騷擾)重要濕地內重要…
-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開發或利用之行為應依第四條規定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時,應函復各級政府函轉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行為非屬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逕予函復各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