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18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第18條 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將計畫書圖公告,並登載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並以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