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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第三條…
- 行政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一)設置分校或分班。(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2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一、極度偏遠。二、特殊偏遠。三、偏遠。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4條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11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應與本校分別認定、分級,並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條 …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5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一、聯合甄選。二、介聘。三、接受公費生分發。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6條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7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8條 …聘任契約中明定。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前項人…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1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持機制,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非營利組織、民間團體及專業機構等公私部門資源,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各類教職員多元方式之專業發展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盤點所轄偏遠地…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6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下列事項;辦理成效卓著者,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一、實施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提升教學品質。二、結合當地特色及資源,豐富課程內容。三、提供戶外教育,增進學生見聞…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8條 主管機關於偏遠地區學校提供住宿設施,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者,得減、免收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其設施、設備之相關費用,屬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並依財政能力等級酌予提高補助,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0條 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1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2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偏遠地區學校…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至少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