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指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至少六年。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於原校與新任教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至少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