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全額補助之對象,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補救教學規定需要補救教學者;在高級中等學校,為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規定需要補救教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