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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年,期滿得連任。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2.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3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4條 …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其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受理後,對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應通知服務機關或公…
  4. 監察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5.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2條 …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並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覆,作成筆錄,受詢人應簽名蓋章。
  6.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3條 …時封存該案有關證件,並得攜去其全部或一部。前項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須加蓋圖章,由監察委員給與收據。
  7.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5條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8.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1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9.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10.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館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
  11.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2.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3.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及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4.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5.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16.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17.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二、財物事務清冊。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18.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19.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前項規定外,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0.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備查。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21.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陳報。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前項人員如確有特…
  22.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23. 行政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該建設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24.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各一人。四、地政主管人員一人。五、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六、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七、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八、議員代表一人。本會委員除前項第八款人員外,任期三年,期…
  25. 行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26. 行政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27.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四、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五、建築主管人員一人。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28.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29.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
  30.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