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2條 法規: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2條 監察委員持本證赴各機關部隊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並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覆,作成筆錄,受詢人應簽名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