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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條 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依下列規定:一、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二、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應將樹皮去除。三、於豎立柱木時,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並以鋼索勒緊。四、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
  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條 雇主對於架線柱木上索具之佈置,應注意不得使鋼索、掛索及滑車等相互擦損;滑車之掛索位置應以貼木或夾鈑支持,其與滑車反面之支持索連接處,不得低於二十五公分。
  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安全措施,依下列規定:一、應設有能適時停止搬運或吊貨之有效煞車裝置。二、主索、支持索及裝於固定物之作業索應在支柱、立木、根枝等堅固固定物上繞捲二捲以上,並用鋼索夾等確實固定。三、安定柱木頂…
  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
  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不得使用下列鋼索:一、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四、已扭結者。
  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之作業索,除循環索外,依下列規定:一、長度在最大充分使用時,仍應保留有圍繞捲胴二捲以上。二、末端應以鋼索夾等緊固於捲揚機之捲胴。
  8.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條 雇主於機械集材裝置之吊材索上,應有顯著標示或設置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
  9.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4條 雇主應依搬器構造及搬器之間隔等,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最大使用荷重,並公告有關人員遵行。
  10.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條 雇主應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安全工作守則,並公告有關人員遵行。前項守則應包括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運轉、掛材、卸材、集材機保養等事項。
  1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依下列規定:一、集材機置放位置應穩固。二、集材機之捲胴底徑應為其所使用鋼索直徑之二十倍以上。三、集材機應有完備之警報裝置。四、集材機應有充分之捲索容量及變速裝置。五、在主索(架空索)上吊運木材時,集…
  1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條 雇主對於運材索道,依下列規定:一、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各項獨立煞車系統,如有故障,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二、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曳索承索滾輪,…
  1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應規定操作人員於運轉作業中,不得離開作業位置。
  1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應禁止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不在此限。
  1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
  1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使用架線等作業,應於下列各款時機,確認所定項目之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組裝或變更時:(一)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二)集材機、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二、試運轉時:(一)主索、曳索、作業索、支…
  1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
  18.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木馬道之狀況。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三、制動用鋼索機能。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
  19.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4條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設施,依下列規定:一、應能承受行走車輛機械之荷重。二、道路沿線橋樑及懸崖、山澗等危險區,應設防止人員或車輛掉落之防護設施,如設置有困難時,得以適當標示警告之。三、應定期維護道路(包括橋涵等)狀況,如發現有…
  20.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5條 雇主對於森林道路應維護路面平坦,遇有坍方時應即予清除。
  2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6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之卸材盤台,應使用堅實之卵石或堅固之木板舖墊,並應有擋木及樑材。
  2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7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應有足量之浮道與適當之錨柱。
  2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8條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一、應具適當之強度。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2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2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1條 雇主對於貯木場存放之木材,應穩定排列,每堆之間保持適當距離,並採取防止木材翻落之措施。
  2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2條 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2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3條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
  28.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4條 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
  29.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5條 雇主使勞工將木材裝運於卡車等車輛時,不得將木材三分之一以上之長度伸置於車外。
  30.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6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配置,除電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防止倒木撞及電力線之措施。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