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雇主對於貯木池之卸材盤台,應使用堅實之卵石或堅固之木板舖墊,並應有擋木及樑材。
- 第38條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一、應具適當之強度。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三、首…
- 第39條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依下列規定: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二、人工貯…
- 第40條貯木場應設於平坦穩固之地面,其上空及通路不得有高壓電力線或其他障礙物。
- 第41條雇主對於貯木場存放之木材,應穩定排列,每堆之間保持適當距離,並採取防止木材翻落之措施。
- 第42條為防止火災,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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