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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雇主對於浮道,依下列規定:一、應具適當之強度。
二、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釘、樹皮、螺絲、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物。
三、首尾相接時,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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