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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5-7條 …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院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處分科掌理事務,各科於必要…
  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行政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廳分科掌理事務,各科於必要…
  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1條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7.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8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
  1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
  1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1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1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5條 高等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1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
  1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1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1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2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0條 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2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2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6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
  2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7條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
  2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2條 …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
  2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6條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2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
  2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8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
  3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