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32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