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第110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