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9 / 56 頁-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7-1條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署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署之資訊網站查閱:一、中英文名稱。二、中英文所在地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四、出進口資格。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署之資訊網站:一、電話及傳真…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8條 出進口廠商依法變更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條之規定。出進…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8-1條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署申請廢止登記。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9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署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10-1條 法人、團體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應檢附申請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合作社登記證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前項法人、團體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準用本辦法有關登記、變更登記程序、英文名稱使用及其…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4條 廠商前一年之出進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5條 …益造成重大危害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前一年度出進口績優廠商資格。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6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7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9條 …標示不實。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進行調查後交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其變動情況:一、市場占有率。二、銷售情況。三、生產量。四、生產力。五、產…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一、調整關稅。二、設定輸入配額。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時採行。第一項第…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7條 …害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貨品之國外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或工業團體。二、貨品輸出國或產製國政府或其代表。三、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商業或工業團體。四、其他經經濟部…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提出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為之:一、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情形。二、輸入貨品說明:(一)貨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品質、規格、用途及其他特徵。(二)貨品輸出…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貿易署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二、舉行聽證。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貿易署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依要求期限提供資…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案件經貿易署初步調查認為有明確證據顯示,增加之進口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審議會得於作成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貿易署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提交審議會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1條 易腐性農產品進口救濟案件,不即時予以救濟將遭受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者,經濟部除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外;有關補正、駁回、通知及公告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前項案件經經濟部決定進行調查者…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審議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應於決議後十五日內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審議會作成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貿易署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5條 實施進口救濟措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四年。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6條 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九十日前提出。對於第一項之申請,貿易署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提交…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7條 進口救濟措施實施期滿前,申請人認為有延長實施期間之必要者,得列舉有延長實施期間之必要之具體理由、該產業調整之成效及計畫說明,並檢附證據,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一百二十日前向經濟部申請延長救濟措施。經濟部應自收受申請延長書…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9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得單就大陸早期收穫貨品為之。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大陸早期收穫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1條 前條措施之實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一年。
- 行政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3條 …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