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第13條 貿易署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二、舉行聽證。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貿易署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依要求期限提供資料者,貿易署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