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署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
二、舉行聽證。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貿易署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依要求期限提供資料者,貿易署得就既有資料逕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