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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200 頁- 司法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條 …: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4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條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檢…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條 …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前項裁定,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1條 …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2條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第一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4條 …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7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8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9條 …組審查程序、蒐集資料與調查方法及其他職權行使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0條 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1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2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4條 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5條 …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6條 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7條 …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但辯護人依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且經…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8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辯護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雙方均提出第一項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9條 法院應於踐行前二條之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所需人數之備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應編定其遞補序號。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0條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1條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3條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4條 關於踐行選任程序必要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以裁定解任之:一、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二、未依本法規定宣誓。三、於選任程序受詢問時為虛偽之陳…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6條 …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法院認前項聲請為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解任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7條 …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無備位國民法官可遞補國民法官缺額時,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