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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 105 頁-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
-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檢驗機構與出口人得以協議方式解決爭議。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起,出口人如依前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依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之規定,提付獨立之審查程序進行爭…
-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出口人依第十五條規定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後二日內未能解決爭議時,得於獲知爭議未能解決之日起十四日內向貿易署提出調解之書面申請,並應副知檢驗機構。貿易署應於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後二日內,成立調解小組處理爭議。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受理範圍如下: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加工廠之登錄產品及其原料。但參展或貿易用樣品不適用本辦法關於登錄產品之規定。二、經農業部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鑑及輸入國衛生規定…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3條 …準局指定文件,依申請作業規定向標準局或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4條 …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廠商辦理各項手續。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5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之檢驗方式,除第二條第二款漁船漁獲物採書面審查外,由檢驗機關依風險管理原則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抽批查核或書面審查。各檢驗方式如下:一、逐批查驗:每批須經書面審查、現場查核及取樣檢驗確認符合規定…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6條 須取樣檢驗之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檢驗機關依輸入國相關規定及該產品特性指定檢驗項目並取樣封識後,由廠商將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外銷水產品登錄試驗室(以下簡稱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廠商並得保留複驗權利;廠商保留複驗權利時,檢驗…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7條 …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之認證,其認證範圍應包含標準局特約檢驗項目。前項特約檢驗項目,由標準局公告於網站。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8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檢驗機關書面通知補正,未於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完成補正。二、產品或其原料未符合輸入國之管理規定或要求。三、廠商以詐偽方法申請特約檢驗。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9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特約檢驗證書。但申請先放後驗之廠商應於領證前,提供樣品已送指定登錄試驗室之相關憑據。經查核或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檢驗機關應發給不符規範報告,並載明不符規範項目及核判理由。廠商…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0條 廠商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特約檢驗證書之加註事項、變更或分割,經檢驗機關審查屬實者得予同意。
- 行政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1條 廠商以詐偽方法取得特約檢驗證書者,檢驗機關應撤銷該證書,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檢驗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駁回或依前項規定撤銷時,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
- 行政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5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6條 …第三者驗證機構相關規費如下:一、工廠檢查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二、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試驗室、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或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及第四章規定…
-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2條 …料外,所欲販賣內容物之實際質量、體積、長度、面積或數量。二、檢驗批:指定量包裝商品單位之集合體,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驗。三、檢驗批量:指檢驗批內定量包裝商品單位之數目。四、多件包裝商品:指包含數個相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且…
-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或拒絕,經抽測合格後始得自行拆封。抽測數量,應依附表一規定之檢驗批量決定樣本大小。
- 行政度量衡法 第2條 …保護之用,或與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五、檢定:指檢驗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於規定之行為。六、檢查:指對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檢驗其是否仍合於規定之行為。七、器差:指受檢驗之法定度量衡器顯示值減去供檢驗之…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3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4條 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5條 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6條 特約檢驗視產品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成品取樣檢驗。二、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製過程中之半成品及其他有關紀錄之查核。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7條 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構)得建議適當之規範或檢驗方法,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
- 行政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8條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不符規範者,發給不符規範報告。前項不符規範報告應載明約定規範及檢驗結果,且不符規範之項目應以文字註明。特約檢…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