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12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8 / 71 頁
  1.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43條 護理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2.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44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3.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45條 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由該轄區域內護理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4.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47條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5.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48條 各級護理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6.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49條 各級護理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
  7.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0-1條 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監事。
  8.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1條 護理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護理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9.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2條 護理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3條 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11.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4條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12.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4-1條 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對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13.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5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14.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5-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護理人員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15.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55-3條 …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0條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三、第三類:(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
  17.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7條 …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8.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17-1條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19.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1條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20.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2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21.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3條 …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22.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4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3.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5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24.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36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選任職員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辦理。
  25.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1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26.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 第49條 …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2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1條 …處置達三十二例以上,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二、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特定美容醫學處置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2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3條 …學手術達三十例以上,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聯會發給之證明。二、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訓練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2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1條 …款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該條專科醫師資格規定之限制。
  30. 行政心理師法 第12條 心理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