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護理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 第44條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46條(刪除)
- 第47條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
- 第48條各級護理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9條各級護理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
- 第50條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0-1條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護理人員公會之會…
- 第51條護理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護理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
- 第52條護理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53條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
- 第54條護理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