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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輔助或破產宣告者。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者。
  2.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
  3. 行政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3條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二、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其已充…
  4.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就其職務上知悉之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5.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5條 代表人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委任,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6. 行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7條 代表人不能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三十日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促請選任代表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其組織型態及習慣重新選派代表人。
  7. 行政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第6條 …書面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並於現場出示執行職務相關之證明文件。因實施第一項之勘查或繪製作業,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
  8. 行政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9. 行政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10. 行政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11. 行政客家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2.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7條 …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
  13.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5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
  14.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五、受有期…
  15.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7條 …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16.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未撤銷。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17.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2條 …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三、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之社會人士。四、熱心客家活動之社會公正人士。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1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各機關,且其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者,得置專責主計人員辦理,定其職稱為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三、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指派主計人員兼任或兼辦。四、同一主管機關得合併所屬…
  1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之名稱,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各機關主計人員職務之列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職務之列等宜與各該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維持適度衡平。
  2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由主計長就現任主計官或計政學識優良,行政經驗豐富,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遴請任命之。
  21.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主計官,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三、曾任中央主計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
  22.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會計處長、統計處長,或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
  23.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
  24.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
  25.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
  26.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曾任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
  27.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2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2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3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以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職務歸系有案之職務者,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至其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