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