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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159 頁-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13條 …機構與信用卡業務之機構、存款保險組織或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服務事業之契約所生之費用及負債者。二、裁判費用、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及依有執行力之確定裁判應給付者。三、其他受接管金融機構因維持日常營運所生之業務及管理之費…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億元,其股東應以金融機構及政府為限。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帳務清算…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發…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就申請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系統測試及驗證,並得令申請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可。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7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信託公司之設立,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發起人。發起人、…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8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一、信託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3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4條 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定者。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四、經主管機關限…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5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公司主要業務電腦作業設施。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6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二、發起人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7條 設立信託公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信託公司章程…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8條 …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1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信託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信託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3條 …產投資計畫書、使用該不動產之機構團體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函報主管機關洽會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核准後,始得投資。主管機關對銀行檢具之前項計畫書、證明文件及書件認有不符者,得…
- 行政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4條 …銀行將原持有超逾自用所需之不動產,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暫不處分該不動產,不受前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或不良紀錄。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中華民國銀行及主要企業往…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銀行申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一、申請函、申請許可事項表、該銀行簡單歷史、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二、金融主管機關所發之銀行營業執照驗證本及該銀行總行現行有…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 行政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儲保證金。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許可時規定之期限內存儲保證金。
-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則。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人及核發營業執照: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三、存保…
-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得檢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批次登記: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過渡銀行之文件。二、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契約。三、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過渡銀行承受以抵押權擔保之授信資產,該抵押權之變更登記,得於…
-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分支機構營業處所主要入口明顯處及其網站公告揭示:一、過渡銀行設立依據及意旨。二、過渡銀行之名稱及設置期間。三、營業項目。四、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五、存款人於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與停業要保機構之其他債務相關移…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8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五、…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0條 …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