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