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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
  2.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1條 為釐定受政府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協議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準則。
  3.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原則遵重政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
  4.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開放業務種類及撥叫方式(一)電話1.直接撥號電話:臺灣地區用戶撥叫大陸用戶時,先撥國際冠碼002,再撥86,續撥對方區域號碼及用戶號碼。2.人工轉接電話:臺灣地區用戶先以國際自動撥號方式撥叫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專設之電話…
  5.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8-1條 …高於陸資企業。二、臺商企業具控制能力。前項所稱臺商企業,係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且對該第三地區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其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
  6.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7.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
  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
  1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一般之出境規定,係指規範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之相關法令規定。
  1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配額時,應衡酌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情形,會商主管機關就港澳政策加以考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12.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13.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為未經許可。相關機關處理前項申請許可,必要時,得會商主管機關…
  14.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動而隱瞞不報。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15.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員,得申請來臺定居,其申請,由其聘僱機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前項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者,亦同。前二項人員入境後,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16.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係指國際民航組織所劃定,由臺灣地區負責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執行守助業務之空域。
  17.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香港或澳門所得額+國外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臺灣地區及大陸…
  1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1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2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四條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2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22.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並公告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24.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受理;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各該主管機關受理…
  25.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各該主管機關審查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申請案,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各部會相關政策或大陸政策之需要。二、國家發展之需要。三、臺灣地區之產業健全發展或經營。四、有無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五、於大陸地區擔任職務…
  26.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書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後,…
  27.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他必要記載事項,並得規定申請人應申報、備查或指定應為之事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後,有前項經各該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備查或指定應為之事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相…
  28.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定三年以下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案件:一、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
  29.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後,轉任或兼任大陸地區其他應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前項經許可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卸任…
  30.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屬人員,屬於第二條第二項公告應經許可始得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適用對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一、所屬人員離職赴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