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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六、合約負債:指商業依合約約定已收取或已可自客戶收取對價而須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義務。七、應付票據:指商業應付之各種票據。(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2.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33條 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勞務所獲得之收入。
  3.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34條 營業成本,指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
  4.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35條 營業費用,指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費用;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5.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四)其他得以主張受影響事實之資料。四、該產業恢復競爭力或產業移轉之調整計畫及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應載明事項及所需資料,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經濟部同意者,得免提供。第一項第四款之調整計畫,得於…
  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6條 …行興建河防建造物,並於興建完成後將河防建造物及其所在土地無償移轉為公有者,得報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後興建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興辦河防建造物得報經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興建完成後之河防建造…
  7. 行政溫泉法 第7條 …年內尚未興工或興工後停工一年以上。二、未經核准,將其開發許可移轉予他人。三、溫泉開發已顯著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前項第二款開發許可移轉之條件、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1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4條 …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四、繼承人之溫泉之水權狀。五、…
  11.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5條 因讓與而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溫泉之水權狀。三、溫泉開發許可移轉契約書。
  12.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6條 移轉後之開發許可期限,不得逾原開發許可之賸餘期間。
  13.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14.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15.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應符合該項之資格;未符合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16. 行政水利法 第27條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17. 行政水利法 第82條 …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18. 行政水利法 第83條 …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19. 行政水利法 第97-1條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20.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作…
  21.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取得之水權,應視強制執行或公用徵收之目的及內容,依本法分別為移轉、變更或消滅之登記。
  22.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更改,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原記載內容之更改。
  23.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四、水權消滅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規定辦理。
  2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3條 經濟部所屬公營事業依本條例於各該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權時,其從業人員得依本辦法認購該事業之公股。
  2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得增購整度,指各該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從業人員得在前條可認購額度範圍內增購之股數。各該事業應依從業人員年資、職等及考績或其他因,訂定每位從業人員得增購股數。
  2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0條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之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逐次認購第七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時,每次認購股份數量之計算公式如下:…
  2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3條 採一次或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於各次公股出售,計算認股數基準日前離職者,對其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第八條計算得增購股數而尚未認購之部分,喪失其優先認購之權利。
  2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規定辦理。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5條 …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計算補償金。其於移轉民營前參加公保,移轉後改投保勞保之留用人員,於移轉後五年內資遣退出勞保者,亦同。前二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