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四、繼承人之溫泉之水權狀。五、繼承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