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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3條 …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存款等相關電子資料檔案。存保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要保機構提供前項電子資料檔案。
  2.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4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不適用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及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過渡銀行之設立及業務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
  3.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6條 存保公司除依申請機構檢送之書表文件進行書面審核外,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查證,或洽請申請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經存保公司指定之人員,就申請參加存款保險有關事項提出說明。
  4.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7條 …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5. 行政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2條 …接管之事實通知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必要時得事先通知國外金融主管機關。
  6.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7.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8.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事先儘速通知其連線用戶與主管機…
  9. 行政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2條 …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8條 …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11.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託業務之發展、健全信託業之管理及保障信託客戶之權益,金管會於必要時得命令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定、決議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12.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構之原有各項存款、放款、人事、資訊等作業及管理規則為原則,必要時得修改之。
  13.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存保公司就過渡銀行之經營及業務管理等事項,必要時得派員稽核。
  1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7條 …風險承擔能力調整生物特徵之錯誤接受度,以有效識別使用者身分,必要時應增加其他身分確認機制(如密碼)。間接驗證由使用者端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電子支付機構僅讀取驗證結果,必要時應增加驗證來源辨識;採用間接驗證者,應事先評…
  1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2條 …責主管同意,並保留稽核軌跡。四、應確認人員之身分與存取權限,必要時得限定其使用之機器與網路位置(IP)。五、人員超過十分鐘未操作電腦時,應限制使用者個人資料顯示於螢幕。六、於登入作業系統進行系統異動或資料庫存取時,應留存…
  1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23條 …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高資訊系統標準及加強安全控管作業。
  1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4條 …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
  18.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7條 …風險承擔能力調整生物特徵之錯誤接受度,以有效識別持卡人身分,必要時應增加多項不同種類生物特徵;間接驗證由持卡人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發行機構僅讀取驗證結果,必要時應增加驗證來源辨識;採用間接驗證者,應事先評估持卡人身分…
  19. 行政管理外匯條例 第19-3條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9條 …之淨拆入金額,不得超過拆款時專撥營業資金之二倍。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以命令解除前項全部或部分財務管理規定對大陸銀行分行之適用。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1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5條 …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1條 …七十三條第二項已規定者外,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24. 行政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第4條 …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25. 行政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第4條 …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26.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27.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機構執行安全控管機制、遵行查詢作業程序及資訊保密條款情形,於必要時,得辦理查核。
  28. 行政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服務事業之業務及財務現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相關報告及說明,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29.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6條 …比率,除符合前條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提列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但最高不得超過二點五個百分點。
  30. 行政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報窗口規定,申報資本適足比率及槓桿比率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銀行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