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