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