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經營之業務如下:一、金融機構間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二、辦理金融機構間業務相關之各類資訊傳輸、交換。三…
- 第26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第27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
- 第28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確保資料保密與安全,並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
- 第29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二、…
- 第31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
- 第32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 第33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辦理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作業,應採行即時逐筆方式,以確保結算作業機制之安全與穩定。
- 第34條為落實保密與安全,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之事業應對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主管機關查核。
- 第35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經營。
- 第36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
- 第37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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