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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37 頁-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含)後取得之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投資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者:(一)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為限。(二)於取得日或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之轉列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所…
-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因故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一、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者,應敘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之理由專案報核。二、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
-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第五條第二款所定以個案認定之不動產專案報核,須檢附下列書件及說明:一、不動產座落地點(含地籍圖)。二、不動產取得日期、取得金額、取得方式(如購入、承受擔保品或自行開發建造)。三、不動產自取得日迄今之開…
-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依相關規定以取得特定土地辦理容積移轉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不適用第六條規定:一、辦理容積移轉之土地,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各縣市政府所定送出基地種類且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者為限。二、保險業應已取得接受基地完整產權及…
-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所投資之不動產於開發或使用過程中因受不動產相關法令規範限制,致持有畸零地、道路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無法開發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之不動產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專案報核。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發…
-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鑑價報告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要求所委託之鑑價機構,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頒布之各項估價技術公報所定之估價方法及報告書內容項目,本於專業進行該不動產標的之評價及製作鑑價報告…
- 行政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應向董(理)事會報告或經董(理)事會通過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一投資標的應逐案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標準之保…
-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34條 …員死亡而其生前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後之餘額(以下稱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但其依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由遺族繼續…
-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50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由其年金保險之保險業定期發給。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人員依前項規定購買年金保險前,得請提供前條所定年金保險商品之保險業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及投保規定。必要時,得請其說明。前二項公務人員退休案經審定後,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承保之保險業主動接洽公務人…
- 考試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額後之餘額(以下稱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時,比照前二項規定向保險業提出申請。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 行政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 第7條 …擬、管理及監督。二、農業保險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規劃、推動、宣導及管考。四、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輔導、管理及監督。五、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勘損機制之建立、推動與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業務、財務之管理…
- 行政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2條 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擬具業務移轉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 行政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3條 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 行政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或直轄市、縣(市)農會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擬訂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或直轄市、縣(市)農會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 行政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0條 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擬具業務移轉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
- 行政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1條 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險金額如下。但為配合農業政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業應將承保之危險百分之八十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二、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共保人,應將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再保…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3條 …再保險市場或移轉於資本市場分散等方式安排;其原則如下:一、自保險業分入之危險,第一層由農險基金與共保組織共同承擔。二、自農會、漁會分入之危險,由農險基金自留或部分分出由再保險人承擔。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4條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可營業之產物保險公司及專業再保險業;第一層危險限額或損失率、共保組織承擔比率、其會員認受成分,由農險基金會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訂定之。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5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金管會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6條 保險業之農業保險商品,應依金管會所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釐訂費率。前項商品保險費附加費用用途,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農險基金管理費用、提存信用風險準備及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等。其分配…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7條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與農險基金簽訂再保險契約;其農業保險商品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安排再保險者,得於該再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辦理。但最遲不得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農險基金依危險分散方案安排再保險分出時,應符合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有關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之規定;其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者,亦同。
- 行政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及農險基金辦理農業保險之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會計制度中,對相關會計科目項下設有明細子目部分,增列農業保險子細目,並加註簽單年度別。保險業編製各種財務月報表及年報表時,於依險別列示之相關報表中,應將農…
- 行政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水產養殖、漁業生產、動物科學、獸醫等相關科系畢業學生。五、保險業從事核保、理賠、查勘、損害防阻人員或保險公證人。六、其他具備勘損相關專業之人員。
- 行政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證書。二、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事故查驗工作之現職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三、主管機關所屬處、局、署及試驗改良場(所)具有農業相關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 行政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8條 保險人或直轄市、縣(市)農會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