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7條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與農險基金簽訂再保險契約;其農業保險商品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安排再保險者,得於該再保險契約期間屆滿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辦理。但最遲不得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