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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師法 第8-1條 …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二、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
  2. 行政醫師法 第8-2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急救。二、執業機構間之會診、支援。三、應邀出診。四、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
  3. 行政醫師法 第9條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4. 行政醫師法 第10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醫師未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歇業時,其原執業執照失其效力,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
  5. 行政醫師法 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
  6. 行政醫師法 第11-1條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7. 行政醫師法 第12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
  8. 行政醫師法 第12-1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9. 行政醫師法 第13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醫師姓名。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10. 行政醫師法 第14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11. 行政醫師法 第15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12. 行政醫師法 第16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13. 行政醫師法 第17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14. 行政醫師法 第19條 醫師除正當治療目的外,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
  15. 行政醫師法 第20條 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規定收取。
  16. 行政醫師法 第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17. 行政醫師法 第22條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18. 行政醫師法 第23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19. 行政醫師法 第24條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20. 行政醫師法 第24-1條 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醫師法 第25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
  22. 行政醫師法 第25-1條 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23. 行政醫師法 第25-2條 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被懲戒人對…
  24. 行政醫師法 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
  25. 行政醫師法 第28-4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
  26. 行政醫師法 第29條 …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27. 行政醫師法 第29-1條 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28. 行政醫師法 第29-2條 …、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29. 行政醫師法 第31條 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30. 行政醫師法 第32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