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29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處 第29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