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10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0條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醫師未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歇業時,其原執業執照失其效力,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之。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