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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帳務清算…
  2.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發…
  3.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五、董事名冊及董事…
  4.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應具備之文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之虞。
  5.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申請重新換發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6.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經營之業務如下:一、金融機構間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二、辦理金融機構間業務相關之各類資訊傳輸、交換。三、金融機構資訊系統災變備援之服務。四、金融機構間業務自動化之規劃、諮詢及顧問業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
  7.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業務項目,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8.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提供跨行金融資訊網路業務服務收取之資費,其標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9.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確保資料保密與安全,並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前項傳輸、交換或…
  10.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五…
  11.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不得拒絕。
  12.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
  13.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14.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辦理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作業,應採行即時逐筆方式,以確保結算作業機制之安全與穩定。
  15.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為落實保密與安全,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之事業應對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主管機關查核。
  16.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經營。
  17.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18.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
  19.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金融機構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經由跨…
  20.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2條 …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第…
  21.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22. 行政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過渡銀行以沿用停業要保機構之原有各項存款、放款、人事、資訊等作業及管理規則為原則,必要時得修改之。
  2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3條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2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7條 …計應具有下列任二項以上技術:1.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2.使用者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該設…
  2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0-1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經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驗證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之金融憑證,並由開戶金融機構核對約定連結存款帳戶相關資料及金融資訊…
  2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資訊安全政策、內部組織及資產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資訊安全政策應經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由其負責人簽署。二、前款資訊安全政策應對所有員工及相關外部各方公布與傳…
  2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6條 …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二…
  29.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7條 …情形並追蹤改善。十一、電子支付平臺每年應執行滲透測試,以加強資訊安全。
  3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18條 …者僅能存取已被授權使用之網路及網路服務。內部網址及網路架構等資訊,未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四、應檢視防火牆及具存取控制(Accesscontrollist,ACL)網路設備之設定,至少每年一次;針對高風險設定及六個月內無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