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二、電子支付平臺:指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之應…
- 第4條電子支付機構於受理使用者註冊時,所採用之身分確認程序之安全設計如下:一、確認行動電話號碼:應確認使用者可操作並接收訊息通…
- 第5條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進行身分確認,使用者應以帳號及第七條規定之A類、B類、C類或D類交易安全設計登入…
- 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
- 第7條電子支付機構執行前條所列交易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A類交易安全設計:指採用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如為…
- 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於不同網路型態應確保電子支付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專屬網路:應符合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重…
- 第9條前條所稱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訊息不可重複性及訊息不可否認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訊息隱密性…
- 第10條電子支付平臺之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網際網路應用系統設計要求:(一)載具密碼不應於網際網路上傳輸,機敏資料於網際…
- 第10-1條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之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子支付機構採用直接連結機制或間接連結機制,提供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
- 第11條電子支付機構之資訊安全政策、內部組織及資產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資訊安全政策應經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
- 第12條電子支付平臺之系統維運人員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應建立人員之註冊、異動及撤銷註冊程序,用以配置適當之存取權限。二、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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