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不同交易類型,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一、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含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交易),於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支付、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提出提前付款請求或提出取消暫停支付請求時,及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儲值款項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採用A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且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B類交易安全設計。
(三)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於使用者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支付時,應依其不同交易限額,採用下列交易安全設計:(一)每筆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或每月交易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者,應採用C類交易安全設計。
(二)每筆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或每日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每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採用D類交易安全設計。
前項D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C類交易安全設計,C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B類交易安全設計,B類交易安全設計得替代A類交易安全設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