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8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確保資料保密與安全,並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