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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32-1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
  2.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42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三、符合第…
  3.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5條 …撥之。但得於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運用局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本基金委託總額度百分之四十。本基金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4. 行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於契約有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或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不經評審增加委託經營額度。增加委託之金額以不超過原委託額度二倍為限。受託機構經營績效優於…
  5. 行政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後發還。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五、收費標準。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6.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0. 行政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6條 …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置」字樣;並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11. 行政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3條 …市)主管機關,依老人安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標準支應。
  12.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之審查(以下稱許可審查)。二、設置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以下稱展延審查)。三、設置許可記載事項變更之審查(以下稱變更審查)。四、人體生物資料庫一部或全部移轉之審查(以下稱移轉審…
  14.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5條 審查會應訂定並公開審查研究計畫時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包括接觸或擷取使用各種文件、檔案與資料庫之權限及程序,並定期查核、檢討。
  16. 行政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8條 …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20.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1條 …吸照護所服務項目、人員條件、設施、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8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呼吸治療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22.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9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之標準及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23.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16-10條 …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24. 行政呼吸治療師法 第23-2條 …一項、第十六條之八規定者,或未符合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25. 行政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呼吸治療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6. 行政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物理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3條 …療之物理治療所,其設施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物理治療所,得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但應有廁所,並具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29.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9條 物理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設置物理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0.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