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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0條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0條
法規: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本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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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物理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設置物理治療以外之其他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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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物理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物理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中至少二款之物理治療項目;僅提供居家物理治療之物理治療所,應能提…
第3條
物理治療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其中治療空間三十平方…
第4條
物理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需施行物理治療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病人施行物理治療。前項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載有施…
第5條
物理治療所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訂有作業手冊,並定期修正。二、接受病人施行物理治療時,先予物理治療評估或測試,並訂…
第6條
物理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
第7條
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第8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物理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9條
物理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設置物理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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