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83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5 / 128 頁
  1.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8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
  2.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1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層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牆或外牆之內側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或內側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
  3.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2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
  4.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3條 原有合法高層建築物區劃,依第八條及下列規定改善:一、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二、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
  5.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4條 防火區劃之防火門窗,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裝設開啟後自行關閉之裝置,其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二、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於火災發生時能自動關閉之…
  6.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6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7.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8條 一般走廊與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構造及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一、一般走廊:(一)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
  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9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及步行距離,依下列規定改善:一、任何建築物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含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二、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依下列規定:(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B-1、B-2…
  9.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0條 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者,不得小於一點三公尺。二、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
  10.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1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二、供作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
  11.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3條 安全梯應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室內安全梯:(一)四周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之防火門,且不得設置門檻。(三)安…
  12.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4條 緊急進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建築物在三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且各層外…
  13.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條 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二、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
  14.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1條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令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改善期限內依其改善基準辦理改善: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判定結果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二、依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展期。前項改善基準依下列規定…
  1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條 …,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6條 …檢查發現有未依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個月內改善。得標人接獲通知,有正當理由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得標人未完成建設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違…
  1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7條 …買或終止租約:一、未依投資計畫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以該宗土地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二、擅自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
  1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13條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補足評估人員人數,並檢附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七、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經查證屬實。八、無正…
  1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得標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展期者,應於三個月改善期限屆滿前為之。
  20.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6條 …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引起公害之原因者,應依契約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21.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條 …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22. 行政區域計畫法 第15-3條 …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
  2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1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9條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四、其他應表明事項。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外,並應表明…
  2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 …計畫之關係。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十、都市設…
  2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6條 …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二、業務廢弛。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
  27.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5條 …發給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載明核准使用期限;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經營者應於領得合格證明書後六個月內,檢同第七條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逾期者,應重新…
  28.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文件在有效期限者,發給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並定期複檢。第一項檢查人員發現有立即危險之虞時,應即告知經營者停止使用及張貼停止使用標示,並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之核發及…
  29.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1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30.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5條 …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二、土地使用計畫。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四、事業計畫。五、財務計畫。六、實施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