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造地施工管理 第16條 施工期間,開發人應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紀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認可時一併送請主管機關審查。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各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引起公害之原因者,應依契約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