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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86 頁-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2條 下列建築物依現行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一、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2-1條 三層以上,五層以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直通樓梯,依現行規定應至少有一座安全梯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有困難時,得以其鄰接直通樓梯之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3條 …(三)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四)建築物地面層達十五層或地下層達三層者,該樓層之特別安全梯供作A-1、B-1、B-2、B-3、D-1或D-2類組使用時,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4條 緊急進口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建築物在三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且各層外…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條 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二、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1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現行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令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改善期限內依其改善基準辦理改善:一、耐震能力初步…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7條 …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內支應。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自行出售或由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之。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徵收前原土地面積之協議地價發給現金補償。前項土地如在農地重劃區內者,應按重劃前之面積計算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分配。但建築物法定空地擬保留分配者,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前項應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2條 …;評估等級及基準,如附表五。二、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所定之評估內容辦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案件,得依修正施行後之評估等級及基準認定…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3條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5條 初步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二、評估機構名稱、代表人及評估人員姓名、簽章。三、建築物之地址。四、評估範圍之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結構及構造型式。五、初步評估結果。六、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第五款…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8條 …程技師。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其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遷建者,該公有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由開發主管機關先行撥入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剩餘價款解繳公庫。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時,開發主管機關得興建建築物或就拆遷安置原住戶住宅之剩餘住宅予以分配,其作業要點由開發主管機關定之。開發主管機關未能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統籌興建…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未完成建設前,指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五年內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其地價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
-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2條 …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7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 行政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11-1條 …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4-1條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2條 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3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建築物之建造及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