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
二、評估機構名稱、代表人及評估人員姓名、簽章。
三、建築物之地址。
四、評估範圍之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結構及構造型式。
五、初步評估結果。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初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評估機構查核。
詳細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事項,依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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