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