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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總經理不得投資…
  2.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適任職位之行為。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3.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9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4.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5.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1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二、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通…
  6.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2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前項公告項…
  7.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3條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8.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9.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7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10.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18條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之發展。
  11.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2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一、從事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工作者。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三、熱心客家文化、教育、傳播、產業等之社會人士。四…
  13.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3條 員工代表董事候選人,由本基金會員工推舉。
  14.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人選,依下列程序產生之:一、由客家委員會二名及五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二、由各界推薦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
  15.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應由客家委員會檢具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法規所定資格之名冊,報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16.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本基金會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作業。
  17.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之遴選應依財團法人法、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事宜。
  1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縣(市)、鄉(鎮、市)及其所屬編列公務機關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各級行政及立法機關(構)。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所設立之各類學校。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議…
  19.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十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20.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作…
  21.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22.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5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
  23.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主…
  24.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國…
  25.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8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
  26.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等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
  27.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0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
  28.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29.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2條 …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30.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