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2-3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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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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