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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7條 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
  2.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下列得由政府承受情形之一: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
  3.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9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一、耕作…
  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經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
  5.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1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6.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2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原住民保留地得依法實施土地重劃或社區更新。
  7.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3條 政府機關或學校需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得由需地機關擬訂用地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議意見,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撥用…
  8.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4條 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
  9.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6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開發或興辦時,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協議計價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投資;投資權利移轉時,其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應協議計價給予補償。
  10.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7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一、興辦之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未依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且未報經核定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
  11.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8條 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因都市計畫新訂、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已出租耕作、造林土地於續訂租約時,其續租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
  12.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9條 依前條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13.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0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按比例分予當地鄉(鎮、市、區)公庫存管,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之用;其租金之管理、運用計畫及分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1條 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之處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規定。
  15.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2條 鄉(鎮、市、區)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或籌措建設事業經費,得編具原住民保留地伐木計畫層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標售。
  16.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3條 前條伐木計畫應在永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之原則下,配合原住民行政政策及土地利用計畫編定之。
  17.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4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一、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二、原住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無償…
  18.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6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之造林竹木,其採伐查驗手續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19.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7條 鄉(鎮、市、區)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產之竹木,屬於鄉(鎮、市)所有。
  20.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8條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
  21.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9條 原住民保留地內國、公有林產物之採伐勞務,除屬於技術性質者外,以僱用原住民為原則。
  22.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造林,予以輔導及獎勵;其輔導及獎勵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41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2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43-1條 第二十四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事項,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25. 行政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制定之。
  26. 行政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三、原住民音…
  27. 行政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
  28.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4條 …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二、直轄市議員選舉。三、直轄市長選舉。四、縣(市)議員選舉。五、縣(市)長選舉。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2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第1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住民族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30.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